精神病人持斧砍人,致人死亡,死者家屬如何索賠?近日,龍巖連城縣法院判處該起案件,判令被告及其監護人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發作,從家中持一把斧頭竄至鄰居李某處,擊打毫無防備、正在制作蠟燭的李某頭部,致李某醫治無效死亡。
經鑒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案發當時受精神病性癥狀支配,喪失辨認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連城縣公安局據此撤銷沈某故意傷害一案。受害人家屬遂將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雖不負刑事責任,但依法應對受害人家屬的損失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沈某是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沈某的父母依法成為監護人,對沈某的行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也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