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14日披露,該院對上杭縣衛生局原局長何祥椿涉嫌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何祥椿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審理查明,何祥椿在擔任上杭縣臨城鎮委員會書記、上杭縣衛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的財物主要來源于醫療器械公司為使醫療器械銷售業務上給予關照所送,以及下屬為感謝人事提拔任用給予關照所送。
案發后,何祥椿退出贓款49000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何祥椿退出人民幣8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祥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何祥椿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祥椿退出全部贓款,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陳立烽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