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別人領工資,許某和3個伙伴謀劃搶劫。不過,實施搶劫時,許某和另一同伙沒能跟上,另外兩人成功搶到錢,后來四人分贓。潛逃9年后,許某被緝拿歸案。
日前,永定區法院公開宣判,許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
2006年9月6日傍晚,許某與陳某、徐某(均已判刑)和張某(另案處理)4人,在永定區培豐鎮一間出租房打牌時,看到工人舒某到對面的老板那里領工資。陳某便提議把舒某的錢搶來,其余3人當場表示同意。
當晚7點多,4人尾隨舒某,準備實施搶劫。由于許某和徐某走得比較慢,且天色較暗又沒有照明工具,沒能跟上陳某和張某,便先返回出租房休息。而陳某和張某尾隨舒某至培豐鎮一加油站背后的小路上,用石頭、拳頭毆打舒某,從他的身上搶走1569元。事后,許某分得200元。
案發后,陳某等4人悉數被公安機關刑拘。同年9月28日,因證據不夠充足,許某被變更為取保候審。當晚,許某悄悄逃離永定,往家鄉江西方向逃逸。今年6月21日,許某在家中被江西警方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法院另查明,許某于2000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在刑滿釋放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說法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在該案中,許某其實最終并未參與到具體的搶劫行為中,為何還是以搶劫罪既遂定罪處罰呢?
永定區法院承辦法官張楠明給出解釋:“在共同犯罪中,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除非出現部分共犯中止犯罪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許某與其他3人有共同搶劫舒某的犯罪故意,最終也實施了搶劫行為,而且許某未參與搶劫行為并非自己主動放棄犯罪,而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因此,在這起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人實施搶劫行為既遂,許某也應認定為搶劫既遂,但可根據案情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從犯。(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張麗華 翁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