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劉某在自家附近的水泥坪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林某發生爭執。被告人劉某先用手推被害人林某,被害人林某被推后用拳頭打了劉某左肩膀一下,后被告人劉某用腳往林某右邊胯部踢了一腳,致被害人林某右髂骨翼骨折。經鑒定,被害人林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劉某除支付了被害人林某的醫藥費外還另外賠償被害人林某人民幣2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主動供述其將被害人致傷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