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上杭縣臨江鎮駟馬橋小區居民。這是一個居民高度密集的小區。但是本小區七巷六號業主劉某長期在自己的車庫內從事液化氣的買賣生意,每天在自家車庫內外存放幾百罐液化氣,給小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埋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這是駟馬橋小區部分業主向本報反映的內容,在小區內經營液化氣生意,這真的被允許嗎?
圖為放在車庫前的兩灌液化氣瓶
18日,記者來到駟馬橋小區進行采訪。
載貨卸貨噪音巨大
當日中午14時許,記者來到駟馬橋小區,經過一番尋找,找到了這個位于小區內的液化氣經營點,因為是中午,記者并沒看到業主在經營,但在其車庫門外,能夠看到兩罐疊放的液化氣,而在車庫門上還貼有送氣熱線的紙張。
在這家車庫對門的一戶人家的墻上貼了一張紙,上面的內容為“早晨和中午 休息時間 請不要制造噪音!”16開的紙上印有兩行同樣的內容。
之后,記者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民處了解到,劉某這個店已經開了三四年,對周邊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首先是感覺不安全,這么多的煤氣罐堆在小區里面,萬一發生意外,后果可是很嚴重的。”這位居民說,“而且每天清晨和中午午休,可以說是很需要安靜的時候,卻正好是他進貨、卸貨的時間,搬運液化氣瓶時,碰撞的聲音非常大,對我們周邊居民的睡眠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干擾,進而影響我們的工作和家里小孩的學習。希望他能到外面去租一個店面來做他的生意。”
車庫不得作為瓶庫使用
隨后,記者來到燃氣主管部門,上杭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了解情況。
據信訪股蘭股長介紹,住建局曾收到駟馬橋小區的業主的信訪件,并由該局城建股進行了調查核實,發現劉某所經營的燃氣供應站點為上杭縣恒發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林華經營部,設立于2008年12月8日,有編號為杭燃供-006號的《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負責人為李某,地址為上杭縣北環路410號,后其負責人于2012年10月25日變更為劉某,地址變更為現地址。“當時在現場發現有90個液化石油氣鋼瓶,其中有22個是帶氣的。”
“局里對該供應點現地址核準為瓶裝燃氣供應站,僅可用于瓶裝燃氣供應服務點,不得作為瓶庫使用,不得存放鋼瓶。”蘭股長說。
“劉某作為上杭縣恒發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林華經營部負責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超量存放液化石油氣帶氣實瓶、店庫合一,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該局城建股的工作人員小羅告訴記者,住建局已于10月19日對上杭縣恒發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下發了燃氣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將林華經營部所有氣瓶運回儲罐站,并對林華經營部進行停業整頓,另行選址設站前不得經營,并將現場發現的90個鋼瓶運回儲罐處,以消除安全隱患。
瓶庫選址應符合哪些要求?
據小羅介紹,根據《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規定:Ⅲ級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可將瓶庫設置在與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除外)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應通風良好,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3.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4.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5.室溫不應高于45℃,且不應低于0℃;
6.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7.相鄰房間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
8.照明燈具和開關應采用防爆型;
9.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10.至少應配置8kg干粉滅火器2具;
11.與主要道路的防火間距應大于8米,與次要道路的防火間距應大于5米;
12.非營業時間瓶庫內存有液化石油氣氣瓶時,應有人值班。(本報記者 張梓睿 羅玉文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