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判決一起死亡賠償糾紛案件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3日訊 2019年7月3日,本報刊發《花圃暗藏“吃人井蓋” 11歲女孩撿物品丟性命》一文,報道了龍巖市一名10歲女孩在草叢尋找物品時,踩到會翻動的生銹井蓋,墜入化糞池溺亡的事件。
據了解,新羅區法院一審判決各被告承擔各自相應責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不慎溺亡化糞池 ?女孩家人提出賠償
事發地點是龍巖市的一個老舊的單位宿舍樓。家住三樓的小馬在陽臺玩耍時不慎將洗發水掉落樓下,于是她和家人表示下樓撿東西。但過了幾分鐘,一直沒回來。著急的家人找遍了整個小區及周邊街道,都蹤跡全無。直到當日凌晨,再次搜尋小馬可能找尋洗發水的地方,發現一個藏在茂密草叢中銹跡斑斑的井蓋,而且是井蓋背面朝上,用腳尖探查井蓋,還會發現該井蓋晃動得厲害。很快,接警后的119到達現場并打撈出了孩子,經法醫鑒定孩子是窒息溺亡。
悲痛不已的小馬家人認為,小區原管理單位、小區改造施工單位、業主委員會對存在巨大安全隱患的井蓋缺乏有效管理、維護和修繕,未認真履行職責,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3萬余元。
審理:
危險未能及時發現
各方需按比例擔責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區原管理單位與小區業委會未就小區內的物業設備、設施進行明確的交接,因此原小區管理單位對于涉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施工單位在清理化糞池時必然需打開、關閉化糞池井蓋,其應能發現涉案井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但其未提出整改意見,且在完成化糞池及收集井的清理后并未對花圃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措施,其應對小馬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涉案小區的化糞池及收集井清理完畢后,業委會作為小區的實際管理者,應該最具備對小區內的設施、設備進行維護管理的能力,但其怠于履行其管理職責,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小馬的父母應對小馬予以提醒、警示,但其未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導致小馬脫離其監管范圍進而發生意外,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全案案情,對于小馬的死亡,一審法院酌定由小區原管理單位承擔10%的責任,施工單位承擔45%的責任,業委會承擔25%的責任,原告承擔20%的責任。一審確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88萬余元,各被告分別按上述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這場悲劇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如果相關的責任方都能盡到各自的責任義務,及時發現、解決危險的井蓋隱患,就不會有墜入窨井溺亡事件。
治理“腳底下的隱患”非常緊迫,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加大對老舊小區設備設施的排查力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督促相關的物業管理單位進行整改,以避免再次發生安全事故。
(福建法治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陳立烽 林成龍 盧偉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