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領到上杭首份“護山令”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8日訊 1月13日,上杭法院在宣判一起失火案件時,一并向被告人丘某某發出“護山令”,這是上杭法院首次發出“護山令”。
?丘某某在農作時燒雜草跑火引發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47畝。案發后丘某某認識到自己行為對森林資源造成的損害,自愿在村里打起了銅鑼,宣傳禁止野外用火,并自愿認罪認罰。在庭審中,丘某某承諾對失火山場進行復綠補種,自愿參加巡山護林和森林防火宣傳等生態公益活動。綜合丘某某犯罪情節和認罪情況,上杭法院當庭宣判,以被告人丘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考慮到丘某某系獨居老人,經濟困難,無能力繳納生態恢復補償金,上杭法院創新“行為式”生態修復,向被告人丘某某發出護山令,責令其在緩刑考驗期間按照承諾自覺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包括禁止從事一切損害森林資源的行為,參與復綠補種、公益植樹,開展巡山護林,參與森林防火宣傳,檢舉、揭發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等,通過生態公益行為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
“通過司法令狀責令被告人開展復綠補種、生態管護及環境保護宣傳等生態公益行動,能夠推進生態修復與社區矯正相融合,實現懲治教育和生態修復雙贏。”上杭法院行政與生態環境庭庭長范文強說道。
近年來,上杭法院全面貫徹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因案施策,推進復綠補種修復、生態補償修復、綠色公益行動修復等模式,讓“毀一片”變成“綠一片”,讓“毀壞人”變成“管護人”,取得良好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
(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