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掛牌前有關工作任務及責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5〕1號)要求,為完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管理體制,規范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我委制定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切實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程度,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項目備案機構”)分別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福州、廈門、平潭片區內的地方企業實施的省級權限內的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條 以下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內的企業投資的以下項目,由廈門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核準:
1.前往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投資項目;
2.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備案程序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以下簡稱“備案申請人”)須填寫并上報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同時向項目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備案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對于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備案機構當即告知備案申請人予以補正。
第七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自受理項目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出具自貿試驗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意見(以下簡稱“備案意見”)。
對不屬于自貿試驗區備案范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構不予備案,并向備案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備案的變更
第八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項目備案機構申請變更:
(一)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二)投資地點、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備案的20%及以上。
變更備案的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備案的效力
第九條 予以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人可憑備案意見,向商務、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構應依托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和平臺等,加強境外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機構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以虛假材料騙取備案文件的,由項目備案機構撤銷其備案文件,將相關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從嚴審查其后續開展的境外投資,并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前往臺灣地區的投資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臺辦《關于印發〈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2661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