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涉及面廣的問題
既然有章可循,又出現了這種收費行為,主管部門又如何看待?
“最近,我們也接到十多個小區(業主),反映被另收燃氣初裝費?!?a href="http://www.vistrails.com/jinjiang/" target="_blank">晉江市物價局物檢所相關負責人稱,考慮燃氣加裝費涉及面廣,他們已將情況上報晉江市政府,待市政府處理。
昨日,記者從晉江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產科獲悉,該科室已致電轄區內開發商,不得再另行收取燃氣初裝費。
而南安物價局物檢所林所長介紹,他們也接到多位該小區業主投訴。走訪中發現燃氣初裝費確實未加入房價中,而與省文件有出入,他認為這是合理不合規。他稱,按省里相關文件,燃氣初裝費是不得另行收取,但又未納入房價中收取,對于如何處理,林所長稱,他們已將情況上報上級部門,協調解決。
一次歷時漫長的舉報
家住西湖附近的某小區業主王先生,于2010年8月份繳納了3000元燃氣初裝費?!爱敃r急著裝修,也沒太計較?!钡跸壬驮撔^的其他幾位業主認為,這筆費用并不合理。
昨日下午,王先生及其他3位業主,一起來到泉州市物價局。泉州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受理了王先生及其他3位業主的投訴,并承諾盡快進行查證。價格舉報中心工作人員介紹,一般辦理期限是60天。如果情況較復雜,請示領導后可以延長30天。如果業主對這筆費用存在疑問,可以到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進行舉報。
泉州市物價局政策法規科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經查證,燃氣初裝費已經計入房價,而開發商又再次收取的,就屬于重復收費,那么,這筆費用應該退還給業主。
燃氣初裝費是否計入房價,該如何查證?泉州物價局法規科相關負責人并未答復。
律師觀點
另立條款收燃氣費是重復收費亂收費
橋南某小區眾多業主不明白,他們與開發商簽訂補充合同,里面明確提出合同價款不含辦理管道燃氣建設費等,需有買受人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付清。但既然2006年、2007年省政府及省物價部門已發文明確規定,房價應包括燃氣初裝費,不得另行收取。文件在前開發在后,那么,這份合同合法嗎?
針對開發商在購房合同明確不屬于房價的內容,另立條款等方式,來收取燃氣初裝費的問題,省雙十佳援助律師、福建泉中律師事務所林培德律師認為,上述購房合同由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合同中的相應條款無效,但合同其余條款不受影響,作為省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規范和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省內的房產開發商理應遵守。
福建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主任魏正說,業主買房時,房款中就包含了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和綠化、消防、電梯和道路等公共設施,這些都是產品質量要求必須具備的,另外收費就屬于重復收費和亂收費,是違規的。因此,業主要就此通過法律途徑起訴開發商,勝算不小。此前也遇到過不少這樣的案例。
其實,早在2001年,國家計委(現發改委)、財政部聯合下發文件《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其中就有明文規定,“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曾小琴 陳建輝 陳斯紅 田米 謝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