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何遠堂、許鑒本、何遠就與廣西合浦西場永鑫糖業有限公司海域漁業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何遠堂等人合伙經營的文蛤養殖場312畝位于合浦縣西場鎮鱟港江出??诟呱澈S?,其申領的國家海域使用許可證已經過期,且無養殖證。2003年10月,廣西合浦西場永鑫糖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鑫糖業公司)開始制糖生產,11月中旬何遠堂等人的文蛤大量死亡。11月25日,北海環境監測中心監測結果:永鑫糖業公司35噸鍋爐沖灰水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水嚴重超標。2004年1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環境監測中心作出《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鑒定報告書》,認為根據廣西水產研究所水產生物技術實驗室檢測結果,基本排除了文蛤因病致死的可能;案涉螺場COD高達11.4mg/L,表明該海域受到了外來污染物的污染。3月30日,廣西水產畜牧局漁政處高級工程師李啟南等9名專家出具《合浦縣西場鎮文蛤養殖受污染損失評估專家意見》,評估污染造成文蛤損失2118000公斤。5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局漁政處出具《廣西合浦縣西場鎮養殖文蛤受污染事件結論》:2003年11月期間,合浦縣西場鎮文蛤養殖場文蛤死亡原因系永鑫糖業公司排放嚴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所致,造成文蛤死亡損失2118000公斤,直接經濟損失不低于9319200元。何遠堂等人據此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北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何遠堂等人養殖文蛤死亡的損害事實與永鑫糖業公司超標排污的行為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永鑫糖業公司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何遠堂等人的養殖行為屬于非法養殖,對其養殖文蛤的收入損失不予保護,但對其購買文蛤苗的財產損失應予適當保護。因何遠堂等人擅自將文蛤苗投放養殖,其行為具有過錯,應自負主要責任,對文蛤苗損失承擔60%的責任,永鑫糖業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一審判決永鑫糖業公司賠償何遠堂等人文蛤苗種損失300484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判決駁回永鑫糖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海事法院受理的因陸源污染造成的養殖損害賠償糾紛。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在沒有養殖許可證和海域使用權證情況下取得的養殖收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侵權之債產生的基礎在于侵權人不法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只有在這一前提下,侵害人才就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本案中,何遠堂等人既無海域使用權證書,也無養殖許可證,其養殖行為屬違法養殖,因養殖產生的收益等不應受法律保護。但何遠堂等人對其籌資購買的文蛤苗種具有合法的財產權益,該合法權益不應因其養殖行為的違法性而喪失,應予以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這一原則的確立既體現了無證養殖的法律后果,也體現了非法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法律責任,充分詮釋了既要鼓勵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發展生產,也要大力加強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