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被中國銀行南安支行告知名下的信用卡存在七次不良信用記錄,且該記錄已存在十年,南安的楊某傻眼了,因為他從未申辦該銀行所說的信用卡。與銀行交涉未果后,楊某將銀行告上法庭。
1997年7月24日,楊某在中國銀行南安支行申請開通一張信用卡,之后,該卡一直正常使用,到2002年,該卡使用年限到期作廢。楊某表示,按銀行相關規定,銀行應另行補辦一張信用卡以快件或掛號信的方式寄給他。但不知何原因,他一直沒有收到銀行的任何信用卡。直到去年3月29日,他接到銀行通知去處理另外一張信用卡使用造成的不良信用記錄及違約金問題。這時,他懵了,因為他從未收到另外那張信用卡,也從未使用過該卡,但這張信用卡卻在他名下,而且該卡存在七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記錄存在長達十年。
庭審時,中國銀行南安支行稱楊某舊信用卡使用年限屆滿后,因其未向銀行申請換卡或注銷,鑒于其滿足信用卡到期換卡的條件,且未提出不續卡、不換卡、銷戶的申請,故在銀行系統升級中,其舊卡由系統相應升級匹配為新卡,后者的賬目是前后延續的。而楊某述稱未收到任何材料,系因其變更了單位地址卻未通知銀行,其舊信用卡升級為新卡(貸記卡)后,卡內未償還利息16.45元直接轉為信用卡透支本金,并按照貸記卡透支利息計收方式計收透支利息18.24元和滯納金50元,故截至去年3月19日,賬戶未償還金額為84.69元。銀行認為,楊某的不良信用記錄系因其自身未還清拖欠銀行的信用卡利息產生,即使不收取滯納金和利息,楊某也會出現不良信用記錄,并非銀行造成。
南安法院審理認為,中國銀行南安支行主張楊某欠款未還卻無法提供完整的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結合其訴前出具給楊某的證明中承認80多元系新卡年費累計而成,因此法院認定欠款事實不成立、銀行報送的個人信用信息存在錯誤,判決被告三十日內更正其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息基礎數據庫錯誤不良信息。一審判決現已生效。(記者 黃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