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ㄔ瓨祟}:北京高院發布“網約車”糾紛審判思路:平臺需承擔主要責任)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實習生 高照
涉“網約車”等新型勞動爭議給法院審判提出新課題。
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此統一相關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法尺度。
“網約車”糾紛審判思路:平臺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在“互聯網+”背景下,諸多新型用工關系案件不斷涌現,比如“送奶工”、“網約車司機”等。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查詢發現,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宣判了首起涉網約車案件。
該案中,一輛網約車在運營過程中因乘客開車門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從而引發損害賠償案件。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從事網約車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責任;仍有不足的,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對駕駛人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乘客顏某與涉案網約車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此案判罰之前,網約車平臺在相關交通肇事傷人事故中的責任,一直備受爭議。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但駕駛人與網約車平臺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駕駛人系在接受平臺指派履行合同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平臺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之間,可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系?!痹摪感泻?,海淀法院曾就此類案件調研并通報認為,注冊司機根據平臺公司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貼近于事實上的勞務關系。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長單國鈞指出,受“互聯網+”時代的沖擊和影響,勞動爭議的糾紛類型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類型,“新型用工關系中,勞動提供者和成果接受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趨于模糊化,對法院勞動爭議審判提出了新課題?!?/p>
針對網約車領域出現的新型問題和法律模糊地帶,單國鈞表示,法院為此進行了案例研究,有了基本的審判思路:網約車的平臺是操作系統運作的主體,而且拿到了主要利潤,一般情況下平臺公司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解決網約車的問題也要結合實際。單國鈞同時認為,如果讓單位承擔過多的的責任也不好,也要給予行業發展的空間,考慮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未休年休假應獲300%工資報酬
數據顯示,2016年北京市三級法院共新收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結案共計30923件,同比上升4%。
據北京高院通報,從勞動爭議案由上看,勞動合同糾紛占98%。從勞動爭議案件訴求上看,主要集中在追索勞動報酬、加班費,確認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等方面。
澎湃新聞注意到,特別是有關“年休假”問題上,前述《解答》曾多次提及,具體包括:“如何計算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時間”“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如何處理”等。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何理解“累計”?《解答》第18條明確,“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對于參加工作第1年的時間的“累計”,應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規定執行?!斑B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
《解答》為此明確: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何計算上述報酬?《解答》第19條規定,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