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ㄔ瓨祟}:網約專車事故頻發 法律標準現“真空”)
導讀: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表示,專車平臺類似于交通運輸業的電商平臺,就如貨物電商領域“誰銷售誰負責”,交通運輸領域也應當是“誰服務誰負責”,但是,交通運輸服務的電商平臺對于消費者也應當有安全保障責任,專車平臺應審核司機的駕駛資質、車輛資質以及采取合理措施杜絕司機利用平臺侵害乘客權益。
本報記者 楊清清 北京報道
網絡約車平臺(簡稱“專車平臺”)“新政”發布前夕,滴滴公司卻因乘客遇害一事被推至風口浪尖。
近日,一位24歲的女教師在深圳南山區獨自搭乘一輛滴滴順風車從家里趕回學校宿舍。司機通過滴滴平臺接到該女教師后,自行取消訂單,將車輛開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該乘客交出身上財物,之后將該乘客殺害。此后,滴滴公司發布長微博予以證實,并稱犯罪嫌疑人在注冊時使用了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行駛證,但案發時車輛的牌照系偽造。
這并非滴滴乘客所遭遇的第一次事故。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此前一位滴滴拼車用戶也曾遭遇車禍,造成盆骨骨折、膀胱破裂,自行花費5萬多元進行開腹手術等治療?!皬陌l生事故到現在,已將近3個月,但我僅收到滴滴公司的一封郵件,關于誰負責、如何負責,我并不清楚?!痹撚脩粝?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我剛24歲,這些對我造成的傷害與影響都是巨大的?!?/p>
“專車平臺類似于交通運輸業的電商平臺,就如貨物電商領域‘誰銷售誰負責’,交通運輸領域也應當是‘誰服務誰負責’,”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春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但是,交通運輸服務的電商平臺對于消費者也應當有安全保障責任,專車平臺應審核司機的駕駛資質、車輛資質以及采取合理措施杜絕司機利用平臺侵害乘客權益?!?/p>
無統一安全標準
近日發生于深圳的滴滴女乘客遇害一事,折射出以滴滴平臺為代表的專車平臺們,在司機及車輛審核、訂單跟蹤等標準上的缺陷。
滴滴方面相關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目前滴滴平臺會對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進行驗證,對平臺車輛也有要求,“司機要求駕齡在3年以上,車輛也需提供信息進行登記?!敝劣谲囕v、司機或車牌與平臺信息不符,該人員指出,平臺現無法進行實時跟蹤,只能由乘客進行舉報后平臺再行處理。
此外,關于該事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行取消訂單以致無法跟蹤行車信息,滴滴方面表示,目前司機與乘客雙方均可取消訂單,雙方的訂單取消記錄會留存在平臺上。對于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所質疑的司機單方面取消訂單的合理性,滴滴方面回復將提請公司相關部門進行研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聯系到易到用車及Uber,但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上述兩家企業對于平臺安全性設計方面的反饋。不過,據記者了解,當前無論滴滴、易到還是Uber等第三方平臺對司機的審核均沒有統一的審核標準,如何審核、審核什么內容、需符合怎樣的標準,均由平臺方自行界定。
“目前還無法確定類似專車平臺的合法性,因此相應的監管及規范也無從談起?!苯煌ㄟ\輸部方面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
一方面,仍處于“野蠻生長”的專車平臺,在安全審核上并無統一標準,另一方面,呼之欲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更多是從將網絡平臺界定為“交通運輸服務的提供者”加以管控。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或將于本月中旬出臺的《管理辦法》,對網約車平臺、車輛、駕駛員都提出具體要求:從事網約車的平臺需要在某地登記,需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網約車車輛使用性質等級為出租客運,需要取得預約出租汽車的《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要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監管方面不該僅僅是僵化地發證,應該分析證件發放本身的目的?!眲⒋喝?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此強調,“換言之,監管機構更應著手的,是相關安全標準的出臺?!?/p>
乘客追責困難
如果說,加強有效監管是為了防患未然,那么如果乘客已經發生事故,又將如何追責?
圍繞此前發生的平臺安全事件,滴滴方面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乘客發生安全事故后,滴滴公司將會有專人酌情進行處理。但是,前述遭遇車禍的滴滴拼車乘客對滴滴公司的處理并不滿意?!俺鍪庐斕?,滴滴公司給我們發了一封郵件,之后就再也沒有音訊了,一直都是我們乘客聯系他們,直到現在,幾乎3個月過去了,也沒說會怎樣賠償?!?/p>
目前,該乘客僅通過車主申請商業險賠付,據其稱賠付金額約2萬元?!斑@個賠付僅提供給受傷的乘客,要提供各種證件,還需要到上海去辦理?,F在我的證件還未提交,賠付金也沒有拿到?!?/p>
“現在我們只是在跟車主聯系保險賠償,并且車主那邊也說,這事非常不好弄?!鼻笆銎窜嚦丝拖蛴浾邿o奈說道。
在一位不愿公開姓名的第三方人士看來,滴滴平臺本身只是提供信息的平臺服務,不提供用車服務,因此無需對乘客提供相應責任?!斑@個在滴滴平臺的注冊用戶協議中寫得很清楚。但滴滴平臺依舊給乘客購買了補充商業保險,這已經是平臺最大的善意?!?/p>
此外,圍繞滴滴平臺車輛與乘客實際乘車不匹配的情況,該人士認為,如果平臺上絕大部分信息是虛假的,那么可以認定平臺沒有盡到相應義務?!艾F在滴滴平臺日均訂單上千萬,里面臨時調換的比例僅是少數,且這個從平臺方面而言也無法追查。平臺已經盡到了最大努力?!?/p>
與該人士觀點相悖的是,劉春泉認為專車平臺對于消費者應當有安全保障責任,平臺應審核司機的駕駛資質、車輛資質以及采取合理措施杜絕司機利用平臺侵害乘客權益。因此,即便有專車平臺進行了復雜的法律設計,企圖規避平臺責任,但若考慮到平臺對司機及車輛的資質審核責任,則必須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劉春泉建議,通過專車平臺叫來沒有營運證的私家車,駕駛員也沒有出租車的服務卡,乘客較為明智的訴訟策略是將駕駛員和專車平臺企業共同起訴至法院?!安怀鲆馔獾脑?,被訴的電商平臺一定會以自身是信息撮合平臺,只提供信息而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不對運輸行為承擔責任作為抗辯,此時原告律師就有必要向法院主張作為平臺應有資質審核義務,即對方是否是可以從事客運的車輛及可提供客運服務的司機?!?/p>
與此同時,劉春泉還強調,即便平臺滿足合法車輛與駕駛員兩個條件,平臺出于“合理注意”或稱“合理謹慎”義務,也無法以盡到資質審核義務而免責?!盎诔鲎庑袠I的特殊性,對司機的安全背景審核也是必要的。若平臺未加審核,或明知某司機有歷史記錄的情況下,仍以其具有駕駛證和車輛放行承攬專車業務,結果導致不幸事件,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法院主張平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進而要求法院判決平臺承擔一定甚至全部的連帶賠償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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