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著高跟鞋在健身房的跑步機上跑步,沒跑多久因為跟不上跑步機運行速度摔了下來,構成十級傷殘,起訴健身房索賠。然而,健身房跑步機旁的墻上就貼著不能穿高跟鞋跑步的提醒。
5月29日,益陽沅江法院通報該案,法院判決女子自己承擔八成責任,健身房承擔兩成責任。
女子穿高跟鞋跑步摔傷起訴健身房
劉娜(化名)在益陽一家健身房辦理了次卡健身,2024年3月8日,她穿著高跟鞋進入健身房后,未換鞋就踩在健身房內的跑步機上,隨即啟動跑步機。很快她就跟不上跑步機的運行速度,伸出手抓住跑步機的扶手,仍沒能控制住速度,摔了下來。
劉娜回家后感覺左踝部疼痛難忍,第二天她就趕去了醫院,因此住院治療了14天。出院后經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劉娜找到健身房討說法,健身房認為劉娜是自己摔傷,并且跑步機旁張貼了溫馨提示,內容為“為了您的安全請勿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機”。
根據健身房內的監控錄像及照片,劉娜摔倒時身旁無健身房工作人員。健身房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約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20萬元。劉娜起訴健身房及該保險公司。
法院:女子自身承擔八成責任
沅江法院認為,劉娜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參加健身活動時,應當預見到該項活動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性,也清楚知悉且有能力判斷自身當下的身體狀況和體能是否適合繼續運動,并在運動過程中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運動強度和速度,以避免發生運動損傷。
劉娜穿著高跟鞋使用跑步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沒有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其自身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本案中,在會員進場過程中,健身房教練、員工未能及時制止劉娜穿著高跟鞋進入健身區域。在會員訓練過程中,健身房未安排現場安全巡查的工作人員,無人及時發現、勸阻、制止劉娜的不當訓練行為,健身房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綜合考慮運動本身所存在的風險性、健身房作為經營者對此類風險的防范能力及劉娜自身謹慎注意將會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程度,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健身房對劉娜的人身損害承擔20%的賠償責任,劉娜對其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80%責任。
劉娜在本案中的損失合計為17萬余元,健身房承擔的金額為3.42萬余元。因健身房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根據保險條款約定,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劉娜損失3.25萬余元,健身房賠償1710元。
一審判決后,本案被告保險公司上訴,益陽市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成年人對自身健康負責
法官提醒,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應當具備合理認識,要牢記各類不同健身場所和運動方式注意事項,穿著合適的運動裝備,對自身健康負責,切勿因疏忽大意導致自身受傷,切不可盲目進行高難度、高強度運動。
健身房作為公共場所,不能單以張貼安全提示來規避自身管理責任,可通過健身前簽署《風險告知書》、強化健身器材日常維護,常態化開展人工巡檢,及時勸阻、制止不當訓練行為等方式,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來源:三湘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