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她事先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我們還好接受些。后來才知道,她是在知道自己懷孕的前提下才入職的,希望能在孕產期拿到工資并使社保不斷檔。”張先生郁悶地說,隱孕入職的人多了,會影響其他女性在就業時得到公平待遇。
職工“隱孕”,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記者從寧波北侖區法局了解到,該區勞動仲裁委前陣子受理了一起“隱孕”案件。李女士入職某公司任行政專員,試用期兩個月。入職后,李女士告知主管自己懷孕了。試用期滿前幾天,公司書面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
李女士認為公司解除合同,實為不想留用懷孕女職工,提出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等多項仲裁請求。公司答辯稱已對李某進行調崗但其仍出現工作失誤,確屬不能勝任工作;且李某入職時對公司隱瞞已孕事實,合同應認定無效,公司解除符合規定。
北侖區勞動仲裁委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故公司辭退李某違反法律規定,李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記者詢問,如果李女士在入職時隱瞞懷孕,這樣的行為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
仲裁院工作人員解釋,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如實說明。但哪怕李女士隱瞞了懷孕事實,該行為不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不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