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輪實驗中,每名兒童獲得兩份糖果,面臨的選擇是:把糖果全部留給自己,或者與他人各得一份。
恩斯特發現,參與實驗的兒童的行為選擇表現出明顯的年齡差異。在第一輪實驗中,近80%的7至8歲兒童選擇與另一名兒童平分一份糖果。在第三輪實驗中,雖然面對著雙份糖果的誘惑,仍有高于40%的7至8歲兒童選擇與另一名兒童各得一份糖果,而3至4歲兒童中只有不到9%的人會選擇與對方平分。而在第二輪實驗中,多數7至8歲兒童不愿意讓另一名兒童獲得兩份糖果,而自己僅得一份。
因此恩斯特得出結論:
3至4歲兒童普遍顯現“利己”傾向,不考慮其他孩子的利益。5至6歲兒童的表現相差無幾,但7至8歲兒童則有完全不同的表現。
三四歲的孩子通常是最自私的,而懂得與人分享一般要到七八歲左右。
恩斯特的實驗告訴我們:
第一,自私或許是孩子的一種本性。三四歲的兒童通常是最自私的。
第二,平等觀念和分享行為是先天和后天共同作用的產物。自私與否,既與基因有關,也與后天的養育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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