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散步,遭遇藏獒,八級傷殘。昨日,思明區法院發布一起藏獒傷人引發的索賠案,市民李先生因被藏獒咬傷,獲賠12萬多元。
李先生家住思明區環島路附近,每天晚飯后,他都會出門散散步,放松身心,欣賞海邊風景。然而,去年3月27日的一次散步,卻導致他終生殘疾。
事發當晚,李先生因為跟朋友聚會,小酌了幾杯,誤了平時散步時間。等到酒席散去時,天色已晚,已經是夜里11點多。
李先生一想,反正閑來無事,于是仍舊出門散步。他沒想到,剛出門不久,就被藏獒咬傷。
據李先生說,他散步時,恰巧碰到了一只某公司養做巡邏值勤的藏獒。當時,這只藏獒也在公司保安帶領下在附近散步。忽然之間,藏獒沖向李先生,瘋狂地又抓又咬,導致李先生身體多處被撕傷、咬傷。
最慘的是,他右耳被撕裂變形,傷及顱骨,導致右耳神經性耳聾,造成終生殘疾。經鑒定,李先生的傷情屬于八級傷殘。
事后,李先生找藏獒主人索賠,但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將對方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起訴稱,藏獒是規定不能豢養的烈性犬,可被告卻違法飼養,而且沒有專人實時看護,導致自己受傷。
李先生還說,狂犬病潛伏期十分漫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不僅需要按照人身傷害進行賠償,還要支付一定的營養費。因此,他起訴要求公司賠償殘疾賠償金和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多元。
近日,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飼養的藏獒咬傷李先生,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李先生存有過錯,被告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要求被告賠償12萬多元。
法官說法
動物咬人 主人賠錢
“飼養的動物咬人,主人應當賠償。”法官指出,依照法律規定,對于動物傷人采取的是危險責任,適用無過錯推定。不管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對動物致害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過錯,或者,損害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
法官還說,所有的動物飼養人、管理人,都負有管好動物的義務,自己飼養的動物不得傷人,否則,一旦動物傷人,飼養人、管理人就要擔責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