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商報報道 她承租房子開旅館,允許在客房放置提供按摩的廣告牌,結果有房客嫖娼時被查。如今,房東就此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她就將房東告上法庭。房東是否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成了本案的激辯焦點。
記者昨日獲悉,廈門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案由]
旅館中查出嫖娼
2006年7月,曉霞向人承租了湖里區金尚路的兩處房產,開起了旅館。當時合同約定,租期15年半。承租后,曉霞也依約支付了1.5萬元押金。
2009年7月6日,阿富、阿強通過拍賣取得這兩處房產,曉霞開始直接將房租交給他們兩人。同年,阿富、阿強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解除租賃合同,不過被法院判決駁回。
2011年11月,民警在旅館內查獲一起房客嫖娼行為,并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嫖客、失足女分別處以行政拘留15日。在詢問筆錄中,房客稱,客房內有按摩的廣告牌,他是通過上面的電話號碼聯系到按摩女郎;旅館主管也稱,廣告牌是老板同意才放的,大約放了半年。
這一次,阿富、阿強又提起訴訟。兩人訴稱,曉霞在租賃場所內從事非法活動,他們有權解除合同。他們請求法院判令終止租賃關系,并判令曉霞支付1.5萬元違約金。
[判決]
房東有權解除合同
湖里區法院認為,曉霞作為經營者,未合理妥當地使用租賃場所,在經營管理的旅館中放任不道德行為發生,已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因此,阿富、阿強主張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關系,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院還認為,阿富、阿強有權要求曉霞支付相當于押金的違約賠償金,不過,曉霞已依約向原出租人支付押金,這押金可抵作違約賠償金,無需再支付。
最終,湖里區法院一審判決終止雙方的房屋租賃關系,并判令曉霞應及時返還房產。
曉霞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廈門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記者 陳光豪 通訊員 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