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3日訊 職工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可能遭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待遇或其它各種情況。昨天上午,廈門正式出臺《廈門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確認管理規定》,以填補一些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空白,保障員工的權益。
據悉,由于國家和省里在這個領域內尚未出臺相關實施意見,廈門此舉在全國范圍內為首創。
經人社部同意 廈門率先出臺新規
廈門市人社局昨天上午在解讀新規時表示,目前《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待遇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償。
同時,新《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廈門市人社局表示,因全國各地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工傷基金支撐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不平衡,對上述規定的貫徹實施還存在不同意見,因此國家和省里目前尚無法出臺相關實施意見,經請示人社部,人社部同意并鼓勵各地先行探索,因此廈門醞釀出臺了這個新規定。
工傷保險費補繳以去年1月1日為界
據悉,《社會保險法》和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去年廈門一些用人單位已對一些未及時參保的工傷職工采取了補繳措施,正在等待相關實施辦法出臺,以便按參保職工享受待遇。
據介紹,廈門此次出臺的新規將“適用于本市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補繳應貫徹“應保盡?!钡脑瓌t,用人單位應當補繳所有未參保職工及其未參保期間應繳納的全部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由于新《條例》已經從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此,廈門的工傷補繳時間以新《條例》實施時間為界,規定:用人單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職的未參保職工,工傷保險費自2011年1月1日起補繳;2011年1月1日后入職的未參保職工,工傷保險費從入職當月起補繳。
補繳后保險待遇有兩類
在廈門的職工,只要補繳完工傷保險費,今后一旦發生工傷,可享受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兩類:一是補繳后新發生費用,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工傷醫療費,舊傷復發、醫療依賴的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維修更換費。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得到及時、充分的醫療救治,解決大額甚至是巨額的醫療費用等問題。
二是補繳后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有生活護理等級的護理費,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解決重度傷殘、需要護理、完全喪失勞動力、待遇數額大、落實難、矛盾糾紛特別突出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長期、基本的生活保障問題。
申請基金先行支付要先補繳保險費
為了有效規避工傷基金流失或可能出現的呆壞死帳,廈門出臺的新規規定,明確先行支付時用人單位的義務,即: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原則上用人單位必須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從而將先行支付轉化為合法正常的支付,防止出現大量有呆壞死帳。
另外,對于未參保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醫療費的,工傷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應提出書面承諾,不再就已先行支付的待遇直接對用人單位或第三人提出工傷賠償申訴,并授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其對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的工傷賠償訴訟權利實施代位追償權。
人社部門表示,此舉是為了防止工傷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按《先行支付辦法》第十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提出工傷賠償申訴,并獲得賠償后,無法返還給工傷保險基金,從而造成基金流失。(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陳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