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商報報道 老漢高高興興跟團去泰國旅游,結果在騎越野摩托車中受傷,骨折歸來。旅行社事前曾提醒“注意安全,量力而行”,這算不算盡到必要的提醒義務?旅行社又該不該承擔責任?記者昨日獲悉,思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案由:旅游騎車受傷
老吳退休后受聘于廈門一家公司。2011年4月8日,老吳代表公司與旅行社簽訂一份泰國游合同,行程包含越野摩托車ATV、猴子學校、割橡膠、騎乘大象等項目。老吳及其妻子均是合同約定的游客。
在出發前幾天,旅行社發出書面《行前說明會》,上面載有“出國境旅游的幾個提醒及注意事項”內容,告誡游客“要量力而行,視自身身體情況而定,選擇適合自己的項目游玩”。當時,老吳夫婦也簽名確認“已詳閱并熟知以上內容”。
2011年4月22日,在泰國旅游的老吳參加了越野摩托車ATV項目,結果受傷。隨后,在導游的陪同下前往泰國當地醫療機構療傷,但未診斷出骨折。
第二天,老吳隨團返回廈門,旅行社又將老吳接往醫院檢查。這一次,老吳被診斷為肋骨骨折。
判決:旅行社應擔責
今年3月份,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老吳訴稱,他在旅游中受傷,產生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5.5萬多元,扣除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2.1萬多元,以及旅行社先行支付的3000多元,旅行社還應支付3萬多元。
旅行社辯稱,旅游社已履行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的發生完全是由于老吳的個人原因造成的,旅行社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即便存在一定的過錯,相應的后果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但思明區法院認為,旅行社的行為不僅構成違約,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老吳的受傷承擔責任?!?/P>
首先,旅行社在訂立旅游合同前,并未就境外旅游項目的設置進行特別的風險告知。其次,雖然在《行前說明會》中,旅行社曾告誡旅游者要注意人身安全,但未要求旅游者作出“視自身情況而定”的項目選擇,而隨團導游也未就越野摩托車ATV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特別告知,因此,旅游者不足以對這一旅游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準確的判斷。再次,旅行社雖隨團派遣導游,但未陪同參與越野摩托車ATV項目。在安全人員介紹這一旅游項目時,旅游者在不具備語言溝通能力的情況下,直接影響其進一步了解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難以作出正確的判斷。
記者昨日獲悉,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旅行社還應再賠償老吳各項費用共1.4萬多元。至于老吳因傷未能上班,由于其為退休人員,其訴求誤工費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簽旅游合同,都要注意啥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王曉林建議,游客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應針對不同項目分別注意以下事項:
行:要明確豪華空調車的準載人數,決不能用籠統的旅游車代替交通工具,以保證旅途的舒適感和人身安全;
食:不僅要明確一日餐數,每餐葷、素、湯菜的數量和質量,還要約定每桌就餐的人數;
?。翰粌H要明確酒店的星級標準和地點,而且要規避使用“相當于”、“準星級”等不規范和不確定的語句,同時還應避免到離景區或市區較遠的酒店住宿;
游:應明確進山票、索道費以及“景中景”、“園中園”門票是否包括在旅游費中;
購:應明確在旅游過程中帶旅游者購物的次數、時間和地點,防止旅行社將旅游團變成購物團;
娛:應明確約定旅游費所包括的項目,對于自費娛樂項目應該明確列出,供游客自愿選擇。(記者 陳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