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女士與銷售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
■陽光城置業公司與盧女士簽訂的退款承諾函。
樣板房開放做活動,銷售人員口頭承諾存10萬抵20萬,盧女士心動了,用信用卡刷了10萬元。不久,盧女士想退款,可開發商一直以“走流程”為由遲遲不退款。近日,盧女士致電本報市民熱線5589999反映了這一煩心事。
不過,就在記者采訪的第二天,這筆款項已經打回到了盧女士的賬戶里。
對此,市國土房產局工作人員稱,在預售證出來之前,房地產公司不能變相收取費用。提醒市民,購房時需查驗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之后方可交付定金。
【講述】
還款日期快到了,而款遲遲不退
10月25日,盧女士到陽光城翡麗海岸看房子,當時該樓盤正在做活動,“存十萬抵二十萬”。銷售人員稱,這個活動很安全,如果不滿意,10萬元可以退還。盧女士問退款時間要多長,銷售人員稱不會超過一個月。盧女士心動了,她用信用卡刷了10萬元。事后她告訴記者,當時銷售人員雖然說該項目還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她還是交了認購金,“因為當天活動挺熱鬧的,而且畢竟是大開發商,我覺得不會騙人,就交了錢”。
不過,盧女士的家人并未看上這里的房子,盧女士于是向銷售人員要求退款。“11月11日,銷售員通知我去退款。我當時以為馬上就能退了,沒想到對方只是讓我將收據給他們,按照流程,退款還要等上30天。”眼看信用卡的還款日期就要到了,而款遲遲不退,盧女士急得茶飯不思。她多次催促,銷售人員都推說是流程問題。她很不解:“為什么流程需要耗時一個月???”
【解釋】
從未說過不退款,退款要走流程
記者聯系陽光城銷售人員吳女士,她感覺很委屈,她表示公司從未說過不退款,她也第一時間通知盧女士辦理退款手續,同時,公司也與盧女士簽訂了退款協議,向其保證30天內退款,她自己也一直在催促財務早日完成流程。“只是公司要走流程,所以退款不可能第二日就到賬。”
吳女士說,30個工作日退款是公司的財務規定,因為是走流程,她也很無奈。
吳女士說,11月11日那天,盧女士來到售樓處,他們確實給了她一張《承諾函》,上面寫著“茲收客戶××陽光匯會費收款收據,用于辦理退會費手續,承諾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會費人民幣10萬元整原路退回本人賬戶。”
吳女士說,盧女士可能理解有誤,她所支付的10萬元是加入“陽光匯”的會員費用,而并非她所說的認購金,當時這個項目還未到認購階段,“我們不可能向消費者提出認購活動,再說,只有在雙方確認要交易的情況下,才會收認購金,并且認購金是不能退的。”
記者了解到,10萬元款項昨日已打回盧女士的銀行賬戶上,此事得到盧女士的確認。
【主管部門】
購房下定金前 要認準預售許可證
市國土房產局工作人員說,陽光城給盧女士開具的《承諾函》落款寫的是“陽光城(廈門)置業有限公司”,這不能算是以開發商名義開具的承諾。而且,函上寫明這筆款項是“會費”,而不是購房的定金。
這名工作人員說,在預售證出來之前,房地產公司不能變相收取費用,這在政府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盧女士得知開發商還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就付錢,也沒有簽訂購房合同,是比較草率的行為。
工作人員提醒市民,購房之前要看清楚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也可以在廈門網上房地產官網查詢具體信息(http://xm.917.com/)。如果市民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拿著證據前來投訴,國土房產局會責令開發商整改。
工作人員稱,他們已經通知陽光城置業公司,以后不允許再出現類似的情況。
【律師說法】
不管是定金還是會費 當時收的都是違規的
廈宇律師事務所林時坤律師說,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房地產公司不能進行認購行為,若產生認購行為,房地產公司與客戶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和協議均屬無效。但如果該房地產公司之后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則該公司可追認其協議或合同為有效。本案中,房地產公司與盧女士并未指明具體房源,所以該款的確不應該算作認購金。
對于銷售人員所言的“入會費”一說,林時坤認為,這依舊屬于變相先銷售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