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移情別戀,在離婚前就與新女友買下房子,后來再次離婚,兩任妻子都認為自己享有產權,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記者從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獲悉了這樣一樁離婚財產糾紛案。
2009年,阿強在與妻子阿蘭辦理離婚手續前,就與小紅成為男女朋友。雙方一同在思明區買了一套房子,按照事先協商,房產證上寫著阿強和小紅的名字,雙方各占一半產權。
后來,阿強與第一任妻子阿蘭離婚。2011年1月,小紅與阿強登記結婚。兩人年齡相差20多歲,婚姻僅維持了一年多,兩個人就感情破裂,決定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位于思明區的這套房產歸小紅所有。
不過,就在兩人離婚之時,即2012年4月,第一任妻子阿蘭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套房產。阿蘭認為,購買房子時,她和阿強還沒有離婚,阿強所占的50%產權應該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同年,法院判決認為阿強的這部分產權屬于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因此認定阿蘭享有1/4的產權。
如今,則換成了第二任妻子小紅起訴阿強。開庭時,阿強沒有露面,因此被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小紅說,離婚至今,阿強都沒有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她對阿蘭占有1/4的產權沒有意見,但是她說,既然離婚時阿強答應房子歸她,也就證明她應該享有剩余3/4的產權。
家事法庭審理認為,小紅和阿強雙方共同購置房產,并登記各占50%,因此房產的50%本應歸小紅所有。而登記于阿強名下的50%份額在已經生效的判決中,被判定為阿蘭和阿強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的共同財產,即阿強和阿蘭各占1/4的份額。阿強與小紅離婚時,已經對其占有的份額做了處置,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院予以確認。根據雙方的協議,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稅費由阿強承擔。綜上,法院判決房產中屬于阿強的份額歸小紅所有,阿強應協助小紅辦理過戶手續,稅費由阿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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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擅自贈予房產 前妻現妻對簿公堂
廈門網-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官表示,由于離婚與再婚現象越來越多,離婚時未妥善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導致前后兩任配偶發生糾紛的案例時有發生,甚至還有兩任配偶對簿公堂的情形。
今年9月,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案件,原告阿美起訴前夫及其現任妻子,要討回房產。阿美與前夫于1992年結婚,2002年離婚,離婚時對房產沒有進行分割。房子雖然登記在男方的名下,但是當初是夫妻倆婚后拿出積蓄買下來的。離婚十多年后,阿美得知前夫又結婚了,還把房產的一半贈予新任妻子,于是,她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自己享有一半的房產。
在法庭上,阿美的前夫并無異議,他表示房產的確是與阿美共有的;但其現任妻子表示,丈夫曾用這套房子抵押貸款,而自己也拿出30多萬元幫忙償還貸款,如今,丈夫把50%的房產份額贈予給她合情合理。
家事法庭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阿美訴請法院要求確認其享有一半的份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而阿美的前夫未經阿美同意,擅自處分共有房產,侵害了阿美的合法權益。而現任妻子屬于善意取得,可認定是男方對其享有的50%份額作出了處分行為。據此,法院判決前任妻子和現任妻子各占有房產一半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