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的幾起燃氣爆炸事故,令不少市民談“黑氣”色變。今后,再有餐飲場所違法使用燃氣鋼瓶的,或將被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向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場所提供50公斤單閥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更是可能被罰款5萬元—10萬元。同時,將鼓勵餐飲場所推廣使用管道燃氣。
昨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廈門經濟特區燃氣安全監管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報告。
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區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查處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燃氣經營行為。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擬制定燃氣安全年度檢查計劃并按照規定實施。
同時,還將鼓勵餐飲場所推廣使用管道燃氣。市政府在必要時將規定部分區域或部分類型的餐飲場所應使用管道燃氣。
今后,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安全負有主體責任,宣傳燃氣安全知識、引導燃氣用戶安全使用的首要責任將直接由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通過書面、短信或者電話等方式,向燃氣用戶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提醒用戶注意安全使用燃氣。
此外,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積極參與在餐飲場所推廣使用管道燃氣,通過成本控制支持餐飲場所管道燃氣的改造。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修改稿對餐飲場所違規使用燃氣以及燃氣經營企業違規經營如何處罰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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