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女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合約還未到期,就提出解約并擅自更換了直播平臺。經紀公司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償違約金。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判定被告違約,應賠償50萬元。但原被告對違約金多少存在分歧,均提起上訴。
【鬧翻】
與經紀公司簽約的主播 自行更換了直播平臺
小崔是某直播平臺的當紅主播。2017年5月,她與廈門舒友極品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簡稱舒友傳媒公司)簽訂了藝人經紀協議,有效期至2020年5月。
根據協議,公司負責對小崔進行形體、才藝培訓以及線上線下推廣,享有小崔全部的互聯網演藝事業經紀權;小崔則保證,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非合作的互聯網平臺從事演藝活動,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請和組織開展演藝活動。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小崔的直播創收78萬余元,其本人分得58萬余元。2018年6月起,小崔便自行在其他平臺開直播。舒友傳媒公司起訴認為,小崔的行為構成了違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而小崔則認為,當初剛入行只能接受公司提出的協議,協議明顯傾向于公司的利益,2018年5月她就向公司提出解約,更換直播平臺,不存在違約。
【判決】
女主播違約應承擔責任 違約金按50萬元計算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協議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小崔未經舒友傳媒公司的同意更換直播平臺,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法庭上,關于違約金的金額雙方也產生了爭議。根據協議,違約金為50萬元,或是近1年的月平均營收乘以合約剩余月數的總金額,以兩者中金額較高的為準。舒友傳媒公司認為,月平均營收應該以小崔的全部創收來計算;但小崔認為,應該先扣除她個人的報酬,以公司的收益為基準來計算月平均營收。
思明區法院認為,依據合同法,違約金賠償的金額應當與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當,在小崔的直播總收入中,公司的分成只是占據一小部分,不宜將全部的收入都納入計算。從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公司從小崔的直播收入中分成約19.83萬元,以此計算違約金約為39.66萬元,并未超過50萬元,因此,依據雙方的協議,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要求小崔向舒友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同時承擔公司因訴訟產生的公證費1700元、律師費1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對違約金多少仍存在分歧,均提起上訴。(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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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主播的賬號 所有權屬于公司
當過3年網絡主播的陳小姐,此前曾與兩家經紀公司簽約過。“如果不找經紀公司自己單干,大部分新人在直播平臺是紅不起來的。”她說,經紀公司是網絡主播的“孵化工廠”,職能上等同于娛樂圈的藝人經紀公司。
陳小姐說,經紀公司的工作主要是通過整合圈內資源,建立相應的培訓機制,為主播提供扶持,而直播平臺給經紀公司熱門推薦名額,主播通過推薦獲得粉絲。
主播的創收來自粉絲。陳小姐說,她所在的經紀公司和合作平臺的收益分成各占50%,其中經紀公司分到的50%收益,則由經紀公司和主播再按比例分配。主播與經紀公司簽的合同分為經紀合同和勞動合同兩種,經紀合同規定比較細,作為簽約的主播是不能在外接私活的,而勞動合同理論上可以在上班以外時間在其他平臺上露臉。陳小姐說,簽勞動合同的主播不多,也沒聽說誰私下到其他平臺直播。
陳小姐說,實際上,經紀公司旗下的主播每天登錄的賬號并不是自己的,所有權屬于經紀公司。如果經紀合同終止,賬號要還給公司。也就是說,主播跳槽,辛苦積累的粉絲也就不是自己的了。(記者 張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