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被訴泄密案,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判其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2019年初臺灣“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在2019年2月22日開庭,依規定,本次的更一審將為定讞審,不得再上訴。
高院原判決指出,馬英九于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假借職權,在寓所將“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柯建銘個人資料和“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口頭轉述給時任臺灣行政機構負責人江宜樺、馬英九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依法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但臺“最高法院”認為,首先,高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泄漏的資料類別,未詳查具體內容。
再者,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臺灣立法機構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臺“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臺灣行政機構負責人,有權力與職責將失職的行政團隊成員移送臺灣監察機構,原判決理由欠備(不具備)。
第三點則是高院依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并未提到臺灣法務部門負責人曾勇夫的去留、行政團隊成員的政治責任問題,因此不采信馬英九的說詞。但臺“最高法院”認為,羅、江兩人證述矛盾不一,高院沒說明如何取舍矛盾陳述。
最后一個理由是,如果司法關說(說情)的人是臺灣立法機構負責人或掌有法官、檢察官升遷、監督權限的“檢察長”,對于公信力的破壞,不是一般私人關說可以比擬。臺當局對司法關說行為適當的處置,能說和“增進社會公益”完全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