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金江軍艦執行飛彈射控系統檢整,在執行2部“測試訓練模擬器(TTS)”連接作業時,逕由高嘉駿及射控下士賴柏丞自行完成。甚至違反實彈不可接上火線安全接頭規定,由賴、高分別將火線接頭連接全數彈位,兵器長許博為及陳銘修等干部均未在場督導。
再者,金江軍艦長林伯澤在艦長接任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提出測考申請,與規定不符。且測考當日,相關干部趕制測考受檢缺漏資料,顯見海軍131艦隊、艦指部及教準部,對于單位測考申請審查欠周密。
最后,艦軍官干部均受有初級軍官班等教育訓練,且曾歷練同型船艦經驗,但對于實務工作及武器裝備等相關規范并不熟悉。
吳寶琨稱,本案肇因系“人員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干部督導不周”及“武器裝備控管不當”,導致飛彈誤射。至于各界關心后續懲處名單,吳寶琨表示,依高雄地檢署報告,顯示兵器長責任比較重一點。此外,艦長不在,副艦長也須負督導之責,另金江艦不該申請甲操,資審人員也要究責。
至于違失官兵造成武器損壞的賠償問題,“國防部”將在收到起訴書后,由法律司和海軍共同研擬,進一步追究責任歸屬。
報道稱,金江艦于7月1日誤射雄三彈,第一波懲處名單,包括臺海軍司令黃曙光自請處分記過1次,艦指部中將指揮官蕭維民記過2次,131艦隊長胡志政少將記過2次,金江艦少校艦長林伯澤記大過1次。另金江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記大過1次,金江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記大過2次,金江艦飛彈中士高嘉駿記大過2次。(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