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證先辦婚禮,辦完婚禮后卻發現女友已和前男友領證結婚。男子一氣之下,將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女友返還彩禮。那么,送出去的彩禮要得回來嗎?
據悉,小松(已婚)與小蓮通過微信“搖一搖”認識,確立戀愛關系后,小松為表達愛意,常給小蓮發“520紅包”。后小松的妻子得知丈夫出軌,便與小松協議離婚。離婚后,小松和小蓮按民俗舉行婚禮,婚禮后小松多次勸說小蓮去領結婚證,并在財物上有求必應,但小蓮始終借故推托。
舉行婚禮后的第5天,小松發現小蓮已與他人領證結婚。小松認為,戀愛后,小蓮一直以各種理由向其索要錢財,卻在舉行婚禮后借故拒絕登記結婚,甚至提出分手,是借婚戀索取財物的行為,便將其訴至石獅法院,請求判決小蓮返還交往以來小松向其支付的所有款項共計18萬余元。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松離婚前和小蓮交往并贈送錢財是自愿行為,關于返還這期間錢款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此外,小松和小蓮已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松出于與小蓮共同生活的目的,先后向小蓮轉賬7.8萬余元??紤]到兩人戀愛期間,小蓮懷孕后流產需要保養身體,判令小蓮返還部分款項共計6.8萬余元。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出于熱戀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慮,雙方之間可能產生較多的經濟往來,戀人間的贈與,如小額物品或錢財,一般都不能要求退還。但若是出于希望與對方締結婚姻或共同生活贈送的大額錢款,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視為贈與合同附帶的義務未實現,贈與方可撤銷贈與。(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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