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作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市域范圍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這是市政府10月30日下發的《石獅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明確的。
據悉,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我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Ⅲ類(嚴格)”類別。具體指非車用的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包括生物質成型燃料、樹木、秸稈、鋸末、稻殼、蔗渣等);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告》明確,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銷售高污染燃料和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禁止禁燃區內城市建成區居民生活燃用高污染燃料,鼓勵推動其他區域居民的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改用清潔能源?,F有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質燃氣鍋爐應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為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生物質專用鍋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F有市域范圍內65蒸噸/小時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65蒸噸/小時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按照省級部門的時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質燃料專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有關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通告》指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按職責落實禁燃區建設管理工作。其中,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將禁燃區監管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建立常態化的巡查監管機制,嚴肅制止違反禁燃區管理規定的行為。發改、工信、資源規劃、城管等部門和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高質量的清潔能源供應保障服務,促進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潔能源。違反本通告規定建設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鍋爐的,由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7條規定查處。屬于違法建設的,城市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按職責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燃料等的質量監管,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料的行為進行查處。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3條規定查處。(記者許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