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能開機動車嗎?堅決不行!即便是20米,也是犯法的——因代駕司機撂挑子,車主吳某某醉駕約20米,因此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吳某某認為20米的路屬于大樓業主自行預留的消防通道,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不服處罰,起訴市交警支隊。
昨日,來自豐澤法院的消息,法院認定交警的處罰沒錯,判決吳某某敗訴。
案情 車主醉駕20米 代駕司機報警
這起行政官司的背后,是一起醉駕案。
去年4月28日凌晨4時10分,吳某某醉酒后,請代駕司機郭某某駕駛其名下的閩CC1xxx小轎車至石獅市靈秀鎮同興路一家商店門口停下,后雙方因代駕費問題發生糾紛。隨后,郭某某撂挑子不干了,反正快到目的地了,吳某某以為沒事,便自行駕駛小轎車行駛至約20米外的健輝大廈院子內。
看到吳某某醉駕,郭某某立刻報警,石獅市公安局靈秀派出所民警趕往健輝大廈院子內將吳某某查獲。民警當場將他送往醫院進行血樣抽取,經鑒定,吳某某血液中檢出的酒精濃度為108.77mg/100ml,已超過醉駕標準。
爭議 被吊銷駕駛證 狀告交警支隊
當日,靈秀派出所民警將《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吳某某簽收,他并無異議。
對吳某某的處罰也很快下達。石獅市交警大隊于同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決定對吳某某采取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和檢驗血液/尿樣的行政強制措施。當日,靈秀派出所民警對吳某某進行訊問并制作了訊問筆錄。同日,泉州市交警支隊對該案進行立案受案,并作出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吳某某擬對他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同時告知他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吳某某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辯及要求聽證。
泉州市交警支隊于去年5月1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吳某某的醉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幾天后,市交警支隊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吳某某。
對該處罰,吳某某不服,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交警支隊對他的處罰決定。
焦點 業主預留的消防通道 是否屬于“道路”
該案最大的一個爭議焦點是,吳某某開車的20多米區域到底屬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
吳某某一直主張,他僅有的駕駛行為發生于同興路887號健輝大廈外業主自行預留的消防通道,該通道禁止外來車輛自由出入,且僅有二十幾米,該通道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市交警支隊不能適用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另外,他還認為,即使他有違法行為,出因為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得到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應不予行政處罰。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經查,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所行駛的路段四通八達,機動車自由通行,屬于城市道路。因此,法院認為,吳某某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市交警支隊就吳某某的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法院判決吳某某敗訴。
記者了解到,去年6月20日,石獅市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向石獅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當年7月20日,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認為吳某某實施了醉駕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決定對他不起訴。(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