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獲得資金周轉,借助過橋貸款的方式償還銀行貸款,再以虛構購銷合同的方式來騙取銀行新的貸款。昨日上午,石獅法院公開審理我市首起騙取貸款案。主審法官提醒,有些企業在面臨資金周轉困難的危機時,會通過過橋貸款再虛構購銷合同的方式,來騙取銀行的貸款,殊不知該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而提供過橋貸款人員的行為,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回放:“拆東墻補西墻”式還款終被銀行識破
今年60歲的許某,石獅某服裝公司的實際經營者。2012年2月21日,其經營的公司以第三方企業廠房作為抵押物,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額度為23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一年期限到期后,我把貸款還給了銀行,并重新續貸了一年。”據許某供述,到2014年元旦過后,銀行工作人員多次打電話催其還款,但因工廠經營不善,再加上年底要給員工發放工資,他實在還不上230萬元的貸款。
后陳某在銀行工作人員汪某的介紹下,通過過橋貸款的方式,向陳某借款230萬元還給銀行,而后再以虛構購銷合同的方式,從銀行貸得新的一筆貸款,再把錢還給陳某。許某就這樣“借新還舊”的方式暫時取得銀行的信任,然而,“紙包不住火”,到2015年借款期限到期后,陳某仍未能償還貸款被銀行識破。2015年12月1日,許某在深圳動車站北站被抓獲。
爭議焦點:過橋貸款是否合法
庭審時,許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于其利用過橋貸款及虛構購銷合同的方式是否違法,他表示并不知情。辯護人也表示,在申請第一筆貸款時,許某有提供足額的實物進行擔保,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對此,主審法官認為,許某即使有提供足額的實物擔保,也不能免除其通過虛構的方式來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事實。而抵押物能否變現或成功拍賣,并能否足額償還給銀行,現也無法確定。
那么,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有何區別呢?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蛘咭云渌椒?,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二者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但區別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據相關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此,主審法官提醒,若企業已進入虧損狀態,千萬不要以過橋貸款,再虛構購銷合同的方式來騙取銀行貸款,這樣一來只會加劇自身的風險和負擔。雖然,提供過橋貸款方或不會造成犯罪,但提供虛構購銷合同方,就有可能造成共犯。
?。ㄓ浾哙嵡镉裢ㄓ崋T陳莉莉支丁?。?/p>
相關鏈接
什么是過橋貸款
那么,銀行員工在外面做過橋貸款,銀行到底需不需擔責?對此法律如何判定?據了解,所謂的“過橋貸款”,是指借款人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民間的貸款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直接或通過民間融資方式籌措資金歸還銀行到期貸款,還完銀行錢,再重新拿到銀行新的貸款后再償還這部分融資的一種手法。
“從法律層面來講,銀行不知道的情況下不需要擔責任,屬于員工的個人行為。如果整件事情是銀行操作的,銀行就需要負責了。”石獅某律師事務所的林律師表示,目前,銀行員工利用其銀行身份,或利用銀行廢棄的合同紙張,去騙取客戶信任去“以新還舊”的案例確實很多。但是利用到什么程度,形成一個表見代理,要由銀行來擔責,實際是法律上一個比較灰色的地帶。
因此,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客戶之間盡可能地留證,包括錄像、錄音等。此外,要加強銀行內部管理流程,在有大的資金交易時,盡量采取旁證。同時管理層面應對銀行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