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22日訊 夫妻二人欠人百萬元,有錢不還,卻去買分紅型保險,結果被人舉報。昨日,石獅法院通報,已成功將投保人的10份保單強制退保,保險公司也已依法履行了協助執行義務,將10份保單變價款,合計181669.19元匯至法院賬戶。本周,3名申請執行人將按照借款比例,獲得相應償還款。這也是石獅法院執行的全省首例關于保險產品的民間借貸糾紛。
今年35歲的邱某雄和32歲的邱某鳳,2005年結婚,均為石獅鴻山鎮人。判決書顯示,邱某雄以經營缺乏資金為由,于2010年至2012年,先后3次向阿碧借款合計47.7萬元。阿碧后多次向邱某雄催討,但無果,于是,在2013年9月25日,將邱某雄夫妻告上石獅法院。其間,邱某雄以同樣的理由,向阿煌、阿顯分別借款44萬元和10萬元。
這3宗案件中,邱某雄夫妻敗訴,一審判決生效后,兩人卻逃避執行。而石獅法院經財產調查,當時未發現兩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并于去年8月12日,將二人納入失信黑名單。
今年8月24日,有群眾通過石獅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舉報,稱邱某雄夫妻拒不還債,還高額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石獅法院據此線索查明,去年1月至今年7月,邱某鳳在泉州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0份分紅型保險。于是,石獅法院先凍結了這10份保單,并通知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但其仍置若罔聞。
于是,石獅法院依法適用民事訴訟法,裁定變價上述保單,同時向保險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保險機構針對法院強制解除權有無法理依據、違法需承擔法律風險、保單現金價值性質、保費所有權等四方面提出執行異議。
石獅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法院已經裁定變價被執行人的保險單,并向保險公司發出執行裁定書,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保險機構協助強制退保,并扣劃退保后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后,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故裁定駁回異議。(海都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洪彥偉 林木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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