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不能完全說投資者是自作自受。“涌太寶”們并不是存在一天兩天,也不是通過秘密渠道吸納資金,為何相關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加以重視?年收益率高達912.5%,如此不正常的攬儲手段,為何沒有引起監管部門的警覺?如果涉嫌違規違法,應立即予以查處;即使一時難以斷定其違規違法,也應及時向投資者發出警示。
互聯網金融平臺詐騙頻發,“涌太寶”不是第一例,也不會是最后一例。據報道,目前還有沛郡資產、合生資本等多款與“涌太寶”類似的產品,負責人和客服均已失聯。有關部門的監管手段和覆蓋面,要跟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步伐,才能避免投資者上當受騙,保證互聯網金融運行在正確軌道上。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投資者上當,還與個別媒體的宣傳造勢有關。比如,某媒體在報道中稱,“為投資者建立固若金湯的良好投資環境的‘涌太寶’理財平臺,是投資種類最為靈活的一個理財中心……”這讓一些投資者信以為真。如果“涌太寶”理財最終被認定是一場騙局,這些為其造勢媒體的公信力何在,又該承擔何種責任?(晏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