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計量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撤銷檢驗資格:
(1)未取得資格許可、計量認證證書,或者資格許可、計量認證過期;
(2)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3)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機構存在計量器具或檢驗設備未依法檢定或檢定不合格、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或保養、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等問題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取消其資格,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要每季度相互通報對檢驗機構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密切協作配合,共同做好對檢驗機構的監管工作。
17、完善檢驗機構聯網監管平臺。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檢驗機構檢驗監管中心,加強對檢驗過程的全程監控和檢驗數據監測,及時核查多車檢測數據雷同、異地檢驗業務量過高、引車員檢測合格率異常、首次檢測合格率過低但復檢合格率過高等嫌疑數據,及時查處追責,并每月匯總分析,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
省級公安機關要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檢驗監管網絡平臺,對監管系統的應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季度匯總分析,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國統一的監管系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18、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設置專門機構或安排專門人員,通過網絡監控、巡回檢查、檔案復核等方式,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檢驗系統軟件監督抽查制度,對不符合國家標準、預留篡改數據接口、安裝篡改數據程序等違規問題的,列入黑名單,全國通報,對涉及的檢驗機構、檢測軟件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快完善檢驗機構分類監管,加強對檢驗機構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情況的監督,定期對檢驗機構檢驗資格、檢驗設備、管理制度、檢驗環境、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采取聯網監查、明查暗訪等手段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提高監管工作有效性。要拓寬社會監督渠道,聘請社會監督員,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對機動車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經事故鑒定認定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質量監督部門嚴格倒查檢驗機構的檢驗情況,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