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財政局對泉州市市級公務卡改革
首批16家試點單位的30多名財會人員進行培訓。(戴涵琦攝)
泉州市市級公務卡改革逐步推進。記者昨日獲悉,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印發《泉州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規定》,對我市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的日常管理、支付管理、財務報銷管理、實行公務卡結算方式后的現金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對于公務卡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也作出了解答。
遇到商戶不具備刷卡條件怎么辦
解答:在市級規定的公務卡結算方式的適用范圍內,持卡人應優先在具有刷卡條件的商戶進行公務消費。對在個別確實不具備刷卡條件、不能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商業服務網點發生的公務消費支出,持卡人應先行墊付現金完成交易,并按現行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手續。情況特殊時,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同意,持卡人可向所在單位財務預借現金支付,并按現行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因公務卡還款不及時而產生的透支利息和滯納金,應由誰負擔
解答:持卡人使用公務卡消費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發卡銀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按照現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和預算單位規定的財務報銷程序報銷。個人卡公務消費的,預算單位財務部門憑報銷憑證、消費交易憑條等原始憑證登記入賬;單位卡公務消費的,可不提供消費交易憑條,預算單位財務部門原則上要在公務消費當月辦理還款手續。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因持卡人所在單位報銷不及時造成的利息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單位負責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