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為發泄不滿情緒,在工廠車間點火,結果引發大火燒了整個車間。昨天,晉江法院一審以犯放火罪,判處16歲的江西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同時責令其退賠工廠損失27萬多元。
今年4月12日深夜,晉江陳埭某鞋廠二樓車間突發大火,1小時后大火被撲滅,但車間的一條生產線、多臺輔助機器,以及大量的鞋面、橡膠鞋底均被燒毀。經鑒定,此次損失達31萬多元。
下班時間,生產線停止生產,蹊蹺大火到底如何引起?廠方通過車間的監控錄像鎖定嫌犯,即工人李某和羅某,他們離開車間時用打火機點燃鞋盒。
李某交代,因自己和母親都在這家工廠打工,某月工資被母親領走,李某轉而找老板借生活費遭拒。從此,李某心中不滿,點火發泄。
庭審時,李某辯稱點火純粹是因為好玩,并非因借不到錢遷怒老板而故意放火。其辯護律師提出,李某誤以為火已熄滅才離開放火現場。因此,本案應定性為失火罪。
法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持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在公共場所隨意點燃鞋盒、塑料繩等物,其主觀上有放火故意,客觀上已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故作出如上判決。(本網記者 林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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