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發)
“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婚后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簡稱《解釋(三)》)一公布,在社會上引發了討論。昨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鵬騰介紹,早在2004年,泉州兩級法院就根據“誰首付,離婚后房子歸誰”,對相關案例進行判決。
陳鵬騰說,《解釋(三)》亮點之一就是在婚姻關系中,房屋權屬規定更為明確。在婚姻關系起糾紛中,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在2004年,泉州兩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在審理類似的案件中,曾出現不同的聲音,為規范審判,在大量研究的基礎上,統一下發相關法條的解釋,給相關案例的判決定統一的標準,統一尺度。
“剛開始,部分法官也不適應,但經過一段時間的實施,反映普遍良好?!痹摲ü俳榻B說,經過七年來的司法實踐,泉州兩級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得心應手,“如今《解釋(三)》的出臺契合了泉州法院系統先前的做法,可以說,泉州的做法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解釋(三)》于今年8月13日起正式實施,該法官說,據此,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民事案件可以適用《解釋(三)》,但判決已生效的案件就不能以《解釋(三)》的規定為由,申請再審了。
案例解剖
結合《解釋(三)》的規定,法官陳鵬騰解答了現實中案例的難點和熱點。
案例1 丈夫給父母錢 再買房給他自己
問:如果丈夫偷偷把錢給他的父母,然后父母以他的名字買房。若離婚的話,房子歸屬于丈夫,他可順利地轉移財產。這算漏洞嗎?
法官:法律規定不能窮盡現實生活中的各種情況,當不能直接在現實案例中套用時不能說這就是法律的漏洞?!督忉屓芬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是個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女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財產確實被男方轉移,那就不是“一方父母出資”了。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產權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前規定,只要是婚后接受的贈與,贈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夫妻中的一方的,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只要出資人沒有明確表示只把房屋給子女而不給其配偶,該房屋就應當是夫妻共同的財產?!督忉屓吩谶@個問題上發生了很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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