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制度規定:
1.定監管區域。以街道為單元劃分為八個片區,每位安監員包干1-2個片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將安全生產監管職能劃分為若干專項監管,指定某位安監員全面負責片區專項監管工作,其他安監員負責各自分片包干區域內的專項監管工作。
2.定監管頻率。對各自責任片區內納入執法工作計劃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每月至少10次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并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3.定監管考核。每月匯報上月安全監管工作開展落實情況,累計2個月未完成任務的,年底考核應評定為基本稱職,連續2個月未完成安全監管任務或累計3個月未完成安全監管任務的,年底考核評定為不稱職。
4.定監管責任。片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專項監管工作未開展、沒有達到目標要求的,由區域和專項監管安監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