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回事?”昨日,豐澤法院一紙《執行裁定書》在中心市區云谷小區業主群里傳開,立即引起了業主們的熱議。裁定書上顯示,身為被執行對象的云谷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業委會)得付72萬余元執行款,申請執行人是泉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
昨日上午,記者從豐澤法院了解到,目前該案已順利執結,業委會付了70多萬元執行款。而業委會之所以要付這筆錢,是因為輸了與房產公司的官司。
位于云谷小區的這座樓就是涉案房產
案情 開發商起訴業委會 索要房產和租金
事情還得從20多年前說起。
位于泉州市區的云谷小區系1994年立項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并于1996年由房產公司負責開發經營。小區菜市樓一層的03號,以及二、三層為該小區剩余房產,至今尚未出售。該房產建成后一直閑置。
2013年,業委會開始對該房產進行運營,是年與陳某簽訂《云谷小區農貿市場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由業委會將農貿市場承包給陳某用于經營,期限為10年。其中,前三年租金為12萬元,第四年開始遞增。2014年,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租金支付至2018年9月底。
到了2015年,事情有了變化。經過與業委會的一系列官司,房產公司取得菜市場一層03號,以及二、三層的房屋所有權證。不過,業委會又在2017年,與某藝術中心簽訂租賃協議,將菜市場二、三層出租給該藝術中心使用,租期為10年,每月租金1.7萬元,該藝術中心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止。
2017年4月,房產公司向使用該房產的商行和藝術中心各發了一份通知,告知涉案房屋產權屬于該公司,業委會無權收取租金,要求商行和藝術中心搬離。要求無果后,是年房產公司向豐澤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業委會、商行、藝術中心返還房產,并支付相應的房屋占用費。
焦點 是否為配套設施 雙方各執一詞
庭審期間,商行和藝術中心認為,他們與業委會的房產租賃,發生在房產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且房產自建設以來,一直都是由業委會使用收益,商行和藝術中心在了解情況后,與業委會簽訂并履行租賃合同。房產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未及時向他們主張權利和通知相關情況,應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房產公司取得涉案房產權屬,他們愿意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如果房產公司與業委會糾紛未解決,他們將按約向業委會支付租金。
2017年8月18日,業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房產公司對涉案房產的權屬,被法院駁回。庭審期間,業委會認為,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雖然該房產已經登記在房產公司名下,但該登記有錯誤。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云谷小區配套有幼兒園、綜合樓、居委會、菜市場、配電室等,涉案的房產均屬于云谷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其所有權應屬于全體業主。業委會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配套設施的費用已經計入房屋的成本價之中,涉案房產的建設等費用已計入全體業主的購房款。此外,房產菜市樓原本是鋼結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業委會經過政府部門批準,投入了大量資金才將菜市樓改造擴建成現狀,全體業主進行了共同投資建設。
房產公司認為,該公司早在2015年10月14日就對三處房產辦理了產權證,證明該公司為房屋所有權人。因此,業委會主張確認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判決 業委會歸還房產 返還租金72.1萬元
豐澤法院認為,對于涉案房屋產權歸屬的問題,業委會主張該房產在政府文件中屬于配套工程,應屬于業主共有財物。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建筑區規劃內的道路、綠地等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但政府文件中認定的菜市場屬于配套工程,與公用設施概念不同,且房產公司已經獲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業委會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此外,商行和藝術中心使用涉案房產來源于他們與業委會簽訂的租賃合同,業委會對房屋不享有處分權利,因此房產公司請求返還房產并支付占有使用費合法合理,應予以支持。
對于業委會是否應返還該房產的租金,法院認為,房產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業委會無權收取租金,應返還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際收取的租金。
據此,法院判令,業委會、商行、藝術中心應返還涉案房產,商行和藝術中心應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業委會應返還房產公司租金72.1萬元。
業委會不服該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泉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業委會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義務,于是房產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豐澤法院向業委會下發了《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在執行壓力下,業委會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記者 黃墩良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