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因耕種等的需要互換承包地的情況并不少見。那么,互換后是否可以反悔?應該注意什么事項?近日,德化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阿山(化名)與阿水(化名)同住在德化某村。多年前,雙方口頭協商同意互換部分承包地。土地丈量互換后,雙方各自耕作。2016年初,阿山忽然反悔,要求改變互換協議,并恢復耕作原承包地。因阿水不同意,阿山便擅自在更換前的承包地上耕種。阿水知道后,將阿山在田地上耕種的水稻、生姜拔除。雙方因此發生激烈糾紛,阿山表示不想換承包地了,但阿水不同意。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協商一致。阿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土地互換協議無效。
德化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阿山與阿水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經過協商互換部分家庭承包地,這是法律允許的。
雙方口頭達成的承包地產生糾紛呢?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通過簽訂書面合同,可以明確互換承包地的方位坐落及面積大小等,爭議時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土地互換協議,系雙方的自愿行為,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得到實際耕作、履行,故互換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阿山單方反悔,未經協商擅自改變土地互換協議的行為無效。對于阿山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判決已生效。
在農村,為了耕作方便,達成口頭協議后便互換承包地的現象普遍存在。那么,應該怎么做才能避免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簽訂后,應及時申請備案登記,可以避免當事人擅自變更協議。
法官表示,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及備案登記不會導致互換協議無效,但如果這兩件事做了,可以在雙方產生糾紛時,有理有據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糾紛。(記者 楊江參 通訊員 黃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