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數民間借貸案件中,當事人往往通過借條證實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一紙借條在手中,鐵證如山贏官司”,成了普通百姓最通俗的理解。然而,德化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原告卻拿不出借條。
2012年10月7日,安徽人劉先生借給德化的朋友老許20萬元,后者用于工資資金周轉。礙于兄弟情面,劉先生當時沒有要求對方出具借條。“現在回想起來,情是情,法是法,在法律關系中過多融入情感因素,最終吃虧的會是自己。”劉先生說,當時老許在飯店向他借錢時,兩人的共同好友張某和程某也在場。“既然有證人在場,我也不去想借條的事了。兩天后,我就通過銀行轉賬,向老許匯了20萬元。”
事情的發展往往出人意料。沒想到老許借了這筆錢后,不僅逾期不還,而且杳無音訊。無奈之下,劉先生只好向法院求助。德化法院童法官接到案件后,對案情進行了詳細分析。由于老許下落不明,只好采取公告送達。
2016年3月10日,經過庭前認真了解和準備,童法官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劉先生出具了銀行憑證,并分別申請證人張某和程某出庭作證。為最大限度客觀還原當時場景,童法官詳細詢問了兩位證人老許向劉先生借錢的相關細節。經過客觀公正的審理,童法官認為,原告劉先生提供的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銀行卡存款憑條,證人張某、程某到庭作證的證詞,以及原告的陳述相互印證證實,且被告老許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可以確認原告劉先生與被告老許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最終依法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沒想到童法官問的問題如此之細,我之前以為只要有銀行轉賬憑證,簡單回答幾個問題,法院就會支持我的訴訟請求。也怪我當時粗心大意,原以為許某是一個可以信賴的朋友,當時就沒讓他寫借條,差點就吃了啞巴虧,多謝童法官。”劉先生說,他差點吃了沒有借條的虧,現在想想還真是有些后怕。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因此,沒有借條的借貸行為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市民朋友千萬要引起注意。(記者 黃雅珊 通訊員 尤珮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