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員工工資后玩失蹤,被告人吳某終于付出代價。近日,安溪法院以吳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這是安溪法院審理的首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
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吳某擔任負責人的廈門某公司安溪分公司因經營不善,長期拖欠且拒不支付張某等65名職工工資共計458797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吳某擅自離開公司,關閉通信工具,切斷與公司的聯系。
安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調查,并于2014年7月1日向該公司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于同年7月2日前付清所欠職工工資。因該公司無法聯系其實際負責人吳某,致使該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改正指令。安溪縣龍門鎮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6日墊付上述65名職工工資458797元。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吳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安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院最后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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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如何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數額較大。三是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后,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記者 吳志明 羅劍生 通訊員 吳佳霖 實習生 林靖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