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暗管違規排放污染物,借以逃避監管。近日,安溪某公司負責人林某雀、鐘某色被安溪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這是安溪縣首例因違反新《環保法》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今年5月18日,安溪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接安溪縣環境保護局移送案件稱:3月18日,安溪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玻纖隔板項目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未運行。據悉,53歲的公司員工鐘某色在污水處理站現場使用潛水泵和超越管道將調節池內的生產廢水抽出經雨水溝直接外排。
經查,該公司責任領導為林某雀、責任人為鐘某色,兩人已構成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據悉,新《環保法》于今年1月1日起實施,其第63條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逃避監管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除對企事業單位處以罰款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處以拘留。(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唐玉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