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第一筆賄賂2萬元時曾擔驚受怕很長時間,然后把錢捐給一景區,以為這樣就不算受賄
反腐領域有一句老話——道路建起來了,領導倒下去了,這句話用在安溪湖頭原鎮長陳某生身上,非常貼切。他在擔任安溪虎邱鎮鎮長和湖頭鎮鎮長期間,受賄40.5萬元財物,近日經法院終審,獲刑11年。
法院查明,在擔任虎邱鎮鎮長期間,陳某生受賄3筆,合計6萬元。2006年,陳某某和他人承包省道207線B標段的相關工程,工程涉及虎邱鎮的土地等事項,陳某某去找陳某生幫忙。2008年春節前,陳某某帶著2萬元現金和一些煙酒,到陳某生的家中表達謝意,陳某生收下了這筆錢。
這是陳某生第一次受賄,他為此擔驚受怕了一段時間,然后以陳某的名義捐給安溪泰山巖風景區。陳某生以為這樣一來,這2萬元就不算受賄了。
法院認為,拿到這筆錢后,陳某生并沒有退給陳某某的意思,盡管捐給景區,并不影響受賄犯罪的成立。
2011年陳某生調到經濟發展更好的湖頭鎮當鎮長,他大肆收受工程承建商或者監理機構的賄賂,合計3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