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開發商擬定條款收費 罰款2倍算輕的
對此,安溪工商局表示,自己的處罰合理合規合法。
安溪工商局表示,該局對星源地產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星源地產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些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屬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星源地產從2008年的10月份開始,至今年2月17日的收費行為具有連續狀態,星源地產的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它基于無效條款所收取的水電開戶費839800元系合同履行中額外收取的其他費用,并非代收代繳,屬于違法所得。
工商局稱,考慮到被查處期間,星源地產啟動了退款程序等情節,才酌情作出罰款1679600元的處罰,否則最高可處罰5倍的違法所得。
法院
格式條款令業主無選擇 工商處罰開發商正確
據悉,星源地產在銷售商品房時均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還增加合同《附件》。該合同附件涉及水、電開戶費的附件三第16條的條款在合同簽訂時已經事先格式擬定,購房者不得協商選擇。
法院認為,根據原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的相關通知,水電開戶費或者水電立戶、入網、安裝費屬于國家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保證房屋供水、供電的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業主在按照約定支付房屋價款后,無需支付水電開戶費。但星源地產在銷售商品房時,事先格式擬定《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三,要求水電開戶費由用戶自理,并因此向業主收取水電開戶費。該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存在違法情形。星源地產基于無效合同條款所取得的所得應為違法所得;且違法收費行為自2008年10月開始至今年2月17日處于連續狀態。工商局作出的處罰在量罰幅度內,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據此,法院判決星源地產敗訴。
星源地產不服,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近日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