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閑來無事的程某到其朋友王某開的寵物店串門。不一會兒,郭女士在寵物店門口發現籠子里關的一只狗非常像其之前丟失的狗,因與店主王某協商要狗不成,于是報警。
公安干警小盧和協警小梁依法出警。二人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后,對雙方進行協調,店主王某跟公安干警因收購狗的程序爭執起來,現場圍觀群眾越來越多,小盧遂要求雙方當事人帶著狗一起到公安機關處理,王某稱該狗系自己花錢購買的,不同意將該狗帶走。此時,程某走到門口指責起小盧,幾次上前與公安干警爭吵并打了小盧耳光,致其左側面部及耳部等部位軟組織損傷伴局部腫脹。后經法定機構兩次鑒定,小盧所受損傷均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遂對程某啟動法律程序。
今年7月26日,衛濱區檢察院公訴科以程某涉嫌妨害公務罪起訴至法院,庭審最后階段,公訴人對程某進行了一場深刻的法庭教育,向他講解和聲明了公安干警的職責和義務,指出他的所作所為造成現場執法秩序的混亂,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程某聽后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當庭表示認罪。9月29日,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