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擺脫救助規模越大,相關救助機構越臃腫的弊端,通過機制的創新來節約救助的成本,保證補給流浪乞討者的錢花在刀刃上。
財政部和民政部日前聯合發布并實施《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將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各地區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補助資金要??顚S?,專門用于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和臨時安置等救助保護支出。
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曝出的“互扔乞丐”和患病乞丐無人救治的現象,屢屢遭到輿論的撻伐。不過對此,除了拷問救助工作人員的良心與責任心之外,更須正視的,則是救助資金的“瓶頸”。救助“缺錢”,這幾乎成了當下一個普遍的現狀,一個縣級救助站,每年專項救助經費只有幾萬元,可光救助危重病人就需幾十萬,一個市級的救助站一年的經費只有區區幾十萬,而返鄉流浪乞討人員的安置和生活救助,更缺乏可靠的資金保障。
雖然,按照“救助管理辦法”規定,流浪乞討者的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政府,都有責任為流浪乞討者的救助和安置,提供財政資金保障,但實際上,無論對處于發達地區的流入地政府,還是不發達地區的流出地政府,流浪乞討者的救助都是筆很大的負擔。要想建立起針對流浪乞討者長期化救助機制,在強調地方財政履行出資責任的同時,中央財政也不能袖手旁觀。中央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各地區救助流浪乞討者,讓他們得到國家特別關照,這正是一種責任的歸位。
建立起流浪乞討者救助的財政保障機制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證補給流浪乞討者的錢花在刀刃上,恐怕更不能忽視。
對此,相關辦法提出要建立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制度,這種行政體系內部的自我監督作用顯然有其局限,除此之外,更有必要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讓救助的各個環節特別是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各種監督,提高透明度。
此外,還可通過機制的創新來節約救助的成本。
例如對于流浪乞討者的醫療救助,可嘗試成立專門的醫療救助基金,財政撥款和其他渠道籌集到的資金由基金會來運作,基金會負責同醫院打交道,進行醫療救助服務費用的談判和結算,政府的責任是制定相關的基金運營規范,并對基金會進行監管。這樣就擺脫了裁判員與運動員集于一身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減少浪費,防止資金的挪用和貪污。
再如,此前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提出了“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新救助模式。通過政府按人頭補貼,讓社會組織和家庭來承擔流浪未成年人等群體的照護責任,這種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模式,既滿足了部分社會群體的同情心需要,也擺脫了救助規模越大,相關救助機構越臃腫的弊端,可謂雙贏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