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深圳一位名叫文芳的女孩因跪地給乞丐喂飯而爆紅,隨即被貼上“深圳最美90后”的標簽被媒體大量報道。但是在27日,南方都市報深圳新聞部記者項男證實該行為是一場商業炒作。
隨著網友和媒體的進一步發力,炒作此事件的幕后推動人也顯露水面:石金泉。這可是我們的老熟人,其“成功策劃案例”不說也罷。此君唯一一次栽倒是他在網絡上轉發并炒作流浪漢疑似強奸精神病女子的照片。雖然照片打了馬賽克,但是警方認定其行為是散布別人隱私,對他進行了行政拘留。
此次“深圳最美90后”炒作事件引發了網友的出奇憤怒,謾罵石金泉的口水四溢。誠然,石金泉將愛心當做商品來炒作,會進一步將愛心變成稀缺資源,從而加劇社會的陌生與不信任。但是眼光不應僅僅停留于此,石金泉背后站立的是龐大的商業組織,此君借此炒作不過是為了散布偽裝的商業信息。因此,在道德謾罵的狂熱過后,我們應該思索:如何規約網絡商業信息的發布?如何制止利用網絡輿論謀取私人或者小團體利益的行為?
當然,這兩個問題的前置條件顯而易見:國內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石金泉這樣的商業炒作或者成名炒作的行為進行明確規約。目前,我國網絡立法的集中訴求是網絡信息安全,從去年年底“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熱議,到人大常委會審議網絡信息安全法案中可見一斑。遍尋能和石金泉網絡炒作行為有關聯的法律法規,如《侵權行為法》第三十六條、《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一一套用之,石金泉確定無疑能逍遙法外。
網絡安全之中沒有法外之地,當然,通過網絡獲取利益的行為空間中同樣沒有法外之地。為了讓信息有序運行,公民獲取信息便捷而又不迷惑,從而縮減社會交易成本,社會公共信息傳播時刻要遵守透明性、客觀性、真實性和公共性的要求。公共信息要能被稱作新聞,而商業信息則被定性為廣告。國家有責任制定規則讓網絡上的公共信息和商業信息的制作與傳播進入不同的軌道。
如英國為了貫徹2005年歐盟的《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于2008年5月8日通過了《不公平貿易消費者保護法》。如其中規定,經營者如在網絡上植入廣告,但隱而不言,可能被起訴犯罪。博客主在自己博客中植入廣告信息,其真實身份為該商品的推銷人,卻偽裝成消費者的,也被視為犯罪。
也如美國在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廣告推薦與見證的使用指南》(FTC′sGuidesConcerningtheUseofEndorsementsandTestimonialsinAdvertising)中也規定,廣告主和推薦人之間如果存在物質利益關系,就必須將之公開。只不過和歐盟相比,美國對石金泉們的懲罰相對溫和,主要是罰款。
由此,基于社會公共信息傳播的要求與各個國家對網絡信息監管的經驗,法律監管石金泉類似炒作行為的核心是:將信息發布、傳播過程中的利益關系透明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然將利益關系透明化處理是行之有效的立法經驗,那么現在的吁求乃是中國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或者對現行《廣告法》進行修改。不然,看著一個個石金泉蹦出來,法律卻無能為力,只能淹以道德的口水,長此以往,恐怕會造成法律缺席而失信、道德疲軟而滑坡的惡果。(溫江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