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就在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斗桨浮访鞔_:要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讓人民群眾依法通過社會組織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參與社會事務管理。
事實上,2012年,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在有序推進;截至今年2月,已經有19個省份開展或試行了社會組織直接登記,9個省份下放了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8個省份下放了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權限,4個省份開展了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試點。
而政府職能轉變、逐步放寬社會組織登記,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有著緊密的關系。
消費者之所以需要“3·15”,是因為在現代商業制度下,相對于商家,消費者在財力、物力、專業性知識方面都處于劣勢,所以需要有形之手扭轉他們在事實上的不平等,這表現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以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以及自我組織起來的權利。自我組織權的意義在于團結消費者單個人的力量,形成合力,讓消費者能有序維權,與強大的商家公平博弈。
過去,消費者的自我組織往往局限于各地的消費者保護協會(委員會),甚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間團體只有消協一家,別無分店。而據消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都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協本身并沒有法定的壟斷地位。而且《方案》也明確:要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引入競爭機制,探索一業多會,以改變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政化傾向,增強其自主性和活力。
毋庸諱言,目前名義上是民間團體的消協,其實是依附于工商行政部門的事業單位。依賴于工商行政權力,固然有助于提升消協的話語權,但消協本身行政化嚴重,很難直接代表草根消費者的利益。而且,受限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規定,以及與壟斷國企之間的利益牽絆,一些地方工商部門或消協為消費者維權的舉動往往是束手束腳的。比如,去年2月哈爾濱市工商局曾大張旗鼓地發起“叫停電信收費不合法規則”行動,結果虎頭蛇尾、不了了之。
所以,在維權時,消費者除了向行政機關投訴,讓職能部門發揮應有作用,讓官員“為民做主”之外,同時可以走自主維權之路,以走出被動局面。這一方面需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放寬民間消費維權組織的登記,讓它們與消協形成良性競爭;另一方面集體訴訟制度也有待激活,以震懾無良商家。
集體訴訟被譽為“有史以來社會功用最大的救濟方式”,強大的民間消費維權組織是政府監管的有效補充,有助于減輕政府部門近年來在食品安全監管、環境污染治理等問題上面臨的一些壓力。而這正是民間自我管理的制度優勢所在。
去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法律地位:對于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體法上,我國法律已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退一賠一”、《食品安全法》里的“損一賠十”,進步到《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如果在程序上,能激活公益訴訟制度,消費者就能通過消協,或者其他自我管理組織,便捷地啟動公益訴訟,真正打痛無良商家。
中國消費者都熟悉美國老太太在麥當勞喝咖啡,被燙傷后得到天價賠償的案例。而眼下,這種天價賠償在中國鮮有發生。這當然不是麥當勞南橘北枳,而是中國的民間社會組織、集體訴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遠未成熟,不足以有效震懾商家。
總之,在消費者維權方面,相關政府部門應大膽放權,舍棄行政監管的單一模式,積極放寬民間消費維權組織登記,讓它們有序維權,表達訴求、發起公益訴訟,以震懾無良商家、壟斷企業,從而形成消費者維權一手靠政府依法行政、打擊奸商,另一手靠自主維權、與商家博弈的“兩條腿走路”格局,最終達成官民上下共治、良性互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