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12日,參加全國人大十二屆一次會議的代表在審議“兩院”報告時,一些代表指出,目前過多過濫的減刑、假釋已引起了社會的質疑和不滿,成為司法不公與腐敗的一個“黑洞”,建議加以遏制和規范,尤其應把對貪官的減刑、假釋放到陽光下接受監督。(3月11日新華網)
對部分服刑人員實施減刑、假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和各省市法院也制定了《關于記分考核獎懲罪犯的規定》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但在實際執行中,往往把關不嚴,甚至存在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尤其是有些貪官刑期未滿,就早早地通過這一通道出獄成了“自由人”。對此,我們不僅對某些貪官“神通廣大”刮目相看,同時也對司法領域“潛規則”盛行感到十分可怕。
減刑、假釋泛濫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損法律尊嚴和司法公信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重要的司法原則,無論是普通公民還是官員犯罪服刑,確實符合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條件的都應一樣對待和處理,但有資料顯示,全國在押犯每年有兩至三成可獲減刑,但貪腐高官獲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人數要大大高于這一比例。全國判刑的省部級官員共計100多人,除了個別判處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數都獲得了減刑、假釋和保外就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卻一天牢沒坐,還在審理期間就花了不到10萬元錢,辦好了“保外就醫”。因受賄和貪污而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原市政府副秘書長劉益民,同樣在不符合條件下成功“保外就醫”。另一方面,影響公眾對反腐敗斗爭的信心。貪官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大搞權錢交易,接受刑事處罰屬罪有應得,應當為此付出代價。一些貪官未服完刑期就早早獲得人身自由,甚至花錢就可不服刑,人們對反腐敗還哪里會有信心可言?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機關對守住這道防線負有特殊責任。在今年全國人代會上,許多代表就整治減刑、假釋泛濫問題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意見,例如,把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納入司法改革,加大檢察機關監督力度,建立公開聽證、公示制度,等等。但愿司法機關,特別是各級人民法院能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統一部署,盡快采取措施,讓減刑、假釋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侯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