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并不擔心杭州此次嚴格交通執法被質疑,而是憂心這種嚴格執法不能堅持長久。
從3月7日起,杭州嚴管8類交通惡習,行人闖紅燈、不走斑馬線等行為都會被處罰。僅首日,杭州交警查處的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就達960起,其中遭處罰的行人不在少數。
查處交通違法每天都在發生,為何獨獨杭州引發關注?這是因為杭州此舉在處罰對象上從單罰違法車主,擴展到了違法行人。于是,就有人“不服氣”了。
“不服氣”的底氣似乎來自去年曾被廣為調侃的“中國式過馬路”——這個名詞的通俗解釋是,“湊夠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無視紅綠燈,就是無視法律。這對于一個法治國家來說,可不是“多大點事”,而是“很大的事”。行人可以借助“法不責眾”的心理來壯膽,執法人員就能無視法律不作為嗎?說到集體闖紅燈的招搖,“有法不依”的執法實是根源。
所以說,杭州對交通惡習加強執法,理當認同?,F時之中國,已是“車輪上的中國”。我們的交通管理,不能停留在“前汽車時代”。從立法到執法,從守法到護法,我們都得多點對汽車社會里“人車關系”的洞察,并對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給予足夠關照。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的行人就不應擁有免予處罰的特權。
和司機違法受罰一樣,行人闖紅燈、不走斑馬線也該受罰,這并不是杭州的法外施法,而是有國家法可依。以此看來,問題并不在杭州的“嚴管”,而是如此正常的執法卻被稱之為“嚴”,甚至還成了“新聞”。這背后,是多數城市對行人違法的執法沒有盡到基本職責。
欲校正行人違法,先告別執法不嚴,尤其要在全社會樹立對法律的認同和尊重。一個對執法常見的質疑是:處罰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柔性手段或許更有效。這其實是個偽命題,因為沒有人會認為“處罰能完全解決問題”。加強執法、依法處罰并不排斥其他交通管理方式,比如柔性手段,但任何柔性手段都不能與法律相沖突。同時我們也應當建立這樣的共識,責任制度是法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依法處罰也是執法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強調執法并不是要強化“執罰”。所有的執罰都是手段,確保市民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意識,確保道路安全、通暢、有序,才是目的。違法行為自然該罰,但要責罰相一致,責罰相適應。更重要的是,要避免選擇性執法和運動式執法帶來事實上的不公。貝卡利亞曾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苛,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行政處罰同樣如是。
正因為如此,我并不擔心杭州此次嚴格交通執法被質疑,而是憂心這種嚴格執法不能堅持長久。交通安全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唯有不斷提高執法的文明程度,避免運動式治理,才能真正杜絕違法。因嚴管而越來越少的酒駕,就是一個正面的例子。